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局**镇**组**号,捕前住涿州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在涿州市**区**门口因琐事孟某某将刘某某胸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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