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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王益区**路**号**号,现住王益区**路**号楼**单元**号,打工。该孟于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王益区川口建工路陕煤建司某厂南山拐角楼下持棒球棍将被害人某某某打伤,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某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彩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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