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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区宿舍楼门口马路上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遂被告人孟某某回宿舍拿了一把菜刀,持菜刀劈砍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致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肩部等多处裂伤后疤痕形成,头皮疤痕长度达8.0CM以上,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5万元,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吉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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