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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杀人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95********,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8年12月份,二人因感情问题,王某甲提出分手,后孟某某多次要求和好,但均被拒绝。期间,孟某某曾亮出水果刀、用言语、逼迫王某甲喝农药等方式对王某甲实施威胁,同时孟某某将水果刀藏匿于王某甲工作的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村委会附近。被告人孟某某因王某甲不同意与其和好,遂对王某甲怀恨在心,欲杀害王某甲,自杀与王某甲一起死。

2019年1月28日9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村委会附近,被告人孟某某喝完敌敌畏后,拿走先前藏匿的水果刀。接着,被告人孟某某来到村委会二楼王某甲所在的办公室,持水果刀欲捅刺王某甲胸部,被王某甲躲闪开。接着,孟某某又持水果刀分别捅刺王某甲右耳、右侧脑后部、脖子各一刀,后王某甲将刀夺走欲逃离,但被孟某某拽回来。继而,被告人孟某某又用双手拽住王某甲脖子上的围巾,用力勒王某甲的脖子,致王某甲晕倒。此时,孟某某因毒药发作,致其视线模糊和身体无法活动。嗣后,王某甲苏醒逃离现场。后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头、面及颈部多处瘢痕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承诺书、谅解协议书、 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两份、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两份、刑事判决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单某某、王某丁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犯罪未遂,又因盗窃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又具有如实供述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波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89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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