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徐某某(已判决)出资7万元指使张某某(已判决)到遵化市龙风书香苑底商沐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遵化分公司,以排队购买本田雅阁轿车名义交款人民币7万元,后费某某(已判决)、孟某某、张某某一同到遵化市沐仁商贸公司,对该公司合伙人曲某某进行殴打,且费某某持匕首对曲某某进行威胁,强行索要本田雅阁轿车。后沐仁商贸公司股东姚某某被迫退还张某某缴纳的7万元,并另行给付徐某某、费某某等人人民币7万元。
2.2017年12月16日,徐某某指使费某某到遵化市龙源小区底商骏腾汽车俱乐部以排队购买两辆本田雅阁轿车名义交款人民币13万余元。次日,费某某伙同孟某某、朱某某(已判决)等人到骏腾汽车俱乐部对该俱乐部经理陆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两辆雅阁轿车。后该俱乐部股东李某某被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徐某某等人包括其缴纳的13万余元在内的人民币共28万元。
3.2017年12月26日,徐某某指使费某某用“同鑫”的名字到遵化市影大电影院西侧黎明园底商同聚车友会以排队购买宝马轿车名义交款人民币14万元。次日,费某某伙同孟某某、朱某某等人到同聚车友会对该车友会经理田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宝马轿车,后徐某某等人赶至同聚车友会继续闹事。同聚车友会被迫退还费某某交付的14万元并另行付给费某某等人人民币14万元,费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交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购车合同、现金收据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吴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陆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犯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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