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6********,汉族,群众,大学文化,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室,个体,无前科。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下旬,被告人孟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害人杜某某,两人在10月初加为微信好友,两人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孟某某提出双方进行裸聊,杜某某答应后两人在微信中裸聊,孟某某趁机对裸聊的微信视频进行截图,聊天结束后杜某某将孟某某的微信拉黑,孟某某心有怨气,在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再次加上杜某某微信号,并使用杜某某裸聊手淫图片对杜某某进行威胁曝光索要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杜某某无奈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孟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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