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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咸阳市**路**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排),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博联系到被害人杨某某,后二人添加微信聊天,当日下午,孟某某到杨某某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街**小区**室的住所后,孟某某转给杨某某800元,杨某某之后将800元退回。后孟某某持假警官证及手铐冒充高新分局的民警,以杨某某涉嫌卖淫嫖娼为由,敲诈杨某某3000元。孟某某离开杨某某住所后,杨某某尾随其后,至新城区解放路万达广场附近将孟某某抓获。案发后,孟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2、到案经过;

3、辨认笔录;

4、提取笔录、转账记录;

5、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冒充警察,以处罚卖淫嫖娼为由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雅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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