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涉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巩义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两轮摩托车,沿巩义市东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源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孟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4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永斌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