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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8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5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辽B****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许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乡**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刘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载乘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刘某甲、李某某受伤,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孟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荣  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量刑评议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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