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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1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2012)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孟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房屋并拆除扩建房屋及室内装修,恢复原状;给付原告王某某因逾期腾房产生的占有使用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腾出房屋之日止,按每日50元计算。2012年10月22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向孟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3年9月11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在涉案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孟某某在2013年9月30日前从租赁房屋中迁出。被告人孟某某拒不迁出房屋,且未支付占用使用费,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5月31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3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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