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8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帮助被害人孟某侠注册淘宝账号和支付宝账号时,私自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微信号为:**)并偷偷的绑定了孟某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将孟某侠银行卡内的1000元钱转入上述微信号内,后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3月8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连续多次将孟某侠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上述微信账号内,共计57490元。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将所盗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孟某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孟某侠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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