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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睢县某某某某某某号附某某号。被告人孟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睢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附某某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某某乡某某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某某路某某花园某某号楼某某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贺某某、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豫NA****)至睢县某某街上,戴口罩和手套从某某商场后墙将铁皮墙扒开进入超市,分两次将商场里柜台上香烟装到编制袋子内偷走。后以11400元的价格卖给商丘市某某路某某烟酒门市部的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明知香烟来路不明而予以收购买。魏某某案发后退赔赃款15000元赔偿失主。

2019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豫N****)至民权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时代广场附近,被告人孟某某戴上口罩和手套,进入超市,将超市柜台里的南京、黄金叶、黄鹤楼、中华、芙蓉王、大苏、小苏、利群、玉溪、豆浆机、破壁机等物品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8053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2019年9月29日,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在睢县某某镇某某村孟某某家抓捕孟某某时,被告人贺某某明知家中的烟是丈夫孟某某犯罪所得而故意窝藏,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0664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孟某某卖给其的30条中华烟来路不明而以5500元的价格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皇甫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贺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贺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香烟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二零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在家、魏某某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89页,补充侦查材料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 作案工具: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豫NA983Y)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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