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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3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34********,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0时许,柘城县公安局岗王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孟某某家院内发现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经铲除清点共计4417株,经鉴定该疑似罂粟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孟某某年满75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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