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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从胡某某处购买位于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西侧河堤上的一片杨树林。后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胡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亦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在该处砍伐杨树、楝树、柳树等树木共计52棵。经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鉴定,涉案的52棵树木立木蓄积为14.260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孙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出具的立木材积计算表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制作的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瑞呈

检察官助理  李猛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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