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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伊川县********户籍所在地:伊川县**镇**街**号,住伊川县**家属院**单元**楼。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院决定,于202071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8日,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期间为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王某甲在2014年6月16日到伊川县****报到,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2014年7月,时任伊川县******的孟某某接受王某甲的吃请并接受500元大张购物卡,违规帮助王某甲请假外出,伪造其按时到伊川县****报到、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的社区矫正档案,造成其长时间处于脱管的状态。2014年8月,王某甲伙同他人到山西从事集资诈骗活动,持续至2015年1月,造成70名群众被骗2519430元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发破案经过、王某甲社区矫正档案、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邓某某、崔某某、师某某、谷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家属院**单元**楼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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