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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玩忽职守案)_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乡**村,现住和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1987年1月至今在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工作,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某某煤矿巡查组小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15时30分左右,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四采区A6、A7区段西帮发生边坡滑坡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32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作为时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煤矿巡查组小组长,未按照《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管理办法》、《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考核办法》规定严格要求组员执行24小时驻矿巡查制度,未将《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煤业,日常巡查工作和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煤业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等重大安全隐患及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在2017年8月12日带班期间,只是在滑坡事故发生地对面山体进行了检查,未到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滑坡事故造成的人员和机具损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调查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证实孟某某主体身份、**煤业超能力生产相关材料等;2.证人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煤矿巡查组小组长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相关工作职责,致**煤业发生边坡滑坡事故,造成死亡9人受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43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燕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和顺县监察委员提供的对孟某某不具备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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