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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购买鲁UM****号牌货车后从事货运工作。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运满满”货运平台接到从福建省漳州市运输食品到广东省深圳市的运货单后,即与货主(姓名不详,在逃)电话联系,二人谈好运费为3800元人民币。当天晚上,货主弟弟(微信昵称为**,在逃)通过微信引导孟某某来到漳州市诏安县一个指定的地点等候,然后由引路人带到国道公路边一个用铁皮围起来的空地装载货物,装载完之后,孟某某驾驶鲁UM****号牌货车载着货物在货主弟弟的微信引导下往广东省广州市方向行驶,运输途中,货主弟弟要求孟某某不断向其汇报位置。当天9时许,孟某某在从化街口收费站下了高速路之后由引路人带到国道边的一个没建好的小学里面卸货。自此之后,货主又通过电话联系,四次叫孟某某帮其运载货物。其中,2020年8月18日凌晨,孟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诏安县一公路边装载了一车货物后再次运到从化街口上次卸货的小学,收货人卸货之后又往孟某某的货车装载了一车货物,然后孟某某又在货主弟弟的引导下将货物运回诏安。同年8月21日、25日凌晨,孟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两次在漳州市云霄县佳园村的国道公路边装载了两车货物分别运到广东省东莞市**市场和东莞**化工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卸货,并且在21日前往装货地点时,孟某某在货主弟弟的引导下故意绕行近200公里。同年8月29日凌晨,孟某某再次在货主弟弟的引导下来到漳州市漳浦县指定地点,然后由引路人带到几公里外的一处泥地装载货物,装好货物之后,孟某某驾驶鲁UM****号牌货车又在货主弟弟的引导下前往东莞**化工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当天10时30分度,孟某某驾驶鲁UM****号牌货车途经甬莞高速惠东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清点,该货车装载有南京、软中华、硬中华三个品种香烟共计5850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对上述烟草专卖品核价为869,84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为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使假烟未被销售,其行为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孟某某受他人雇请而运输假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小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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