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4********,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组;曾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12月15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1年1月28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年2月8日被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强奸于2020年2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至2020年间,在吉林市龙潭区**镇,入室盗窃九起,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00元,盗窃三桶豆油价值人民币160.00元。
2020年2月21日夜间,被告人孟某某在进入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社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后,趁王某某熟睡之际,实施一只手捂口鼻,一只手伸进被害人衣服下强行抚摸被害人胸部、下体的强制猥亵行为,王某某惊醒并反抗后,孟某某逃跑。
2020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进入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社被害人巴某某家盗窃后,趁巴某某熟睡之际,用手伸进被害人衣服下强行抚摸被害人下体,被害人惊醒后,孟某某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张某某、缪某某、常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王某某、巴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以刺激或满族性欲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攀英
检察官助理:王宇峰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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