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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县,捕前暂住山东省泰安市****招待所**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威海高区山海郡小区**号楼**室,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盗窃食品礼盒一个,后将自己白色VIVO手机遗落现场,后于第二天上午返回欲撬锁入户取回手机未遂;

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孟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山海华府**号**室,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苹果一体机一台、数码相机四台、茅台酒四瓶及纪念币若干、摆件、黄金项链一条、手表两块、耳钉一个、珍珠项链一条等物品若干;

3、2019年7月中旬,孟某某在威海高区御鑫佳园小区**号楼**室,采用翻窗入室方式盗窃两盒金银首饰(内含金手链、金戒指等首饰若干);

4、2019年10月11日左右的晚上,孟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天鹅堡小区**,翻窗入室盗窃爱马仕女式包一个、钓鱼台香烟四盒、首饰若干;

5、2019年10月12日左右的晚上,孟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天鹅堡小区**,翻窗入室发现一保险柜企图撬开未遂;

6、2019年10月12日左右的晚上,孟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天鹅堡小区一别墅,翻窗入室盗窃相机两台、茅台酒两瓶及模型手枪一把;

7、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孟某某在泰安市亚特尔山和院**号楼**号,翻窗入室盗窃茅台酒二十六瓶、手镯一只、纪念币若干。

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09440元。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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