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威海高区山海郡小区**号楼**室,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盗窃食品礼盒一个,后将自己白色VIVO手机遗落现场,后于第二天上午返回欲撬锁入户取回手机未遂;
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孟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山海华府**号**室,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苹果一体机一台、数码相机四台、茅台酒四瓶及纪念币若干、摆件、黄金项链一条、手表两块、耳钉一个、珍珠项链一条等物品若干;
3、2019年7月中旬,孟某某在威海高区御鑫佳园小区**号楼**室,采用翻窗入室方式盗窃两盒金银首饰(内含金手链、金戒指等首饰若干);
4、2019年10月11日左右的晚上,孟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天鹅堡小区**,翻窗入室盗窃爱马仕女式包一个、钓鱼台香烟四盒、首饰若干;
5、2019年10月12日左右的晚上,孟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天鹅堡小区**,翻窗入室发现一保险柜企图撬开未遂;
6、2019年10月12日左右的晚上,孟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天鹅堡小区一别墅,翻窗入室盗窃相机两台、茅台酒两瓶及模型手枪一把;
7、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孟某某在泰安市亚特尔山和院**号楼**号,翻窗入室盗窃茅台酒二十六瓶、手镯一只、纪念币若干。
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09440元。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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