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45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楼村**号,现住**。犯罪嫌疑人孟某某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22时许,孟某某在菏泽市**路**4S店门前,盗窃张某丙的一辆黑色**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车价值1278元;
2、2019年8月21日22时许,孟某某在其放置黑色**牌两轮电动车的位置又盗窃了一辆黄色**牌两轮电动车,该车已追回,经鉴定价值240元;
3、2019年8月24日23时许,孟某某在菏泽市高新区**村东头郝某某家墙外的车棚内,盗窃郝某某家的红色**牌四轮电动车一辆,该车已追回,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1800元;
4、2019年8月24日凌晨,孟某某在菏泽市**路**超市东邻**羊肉汤官门前,盗窃李某甲的白色**折叠电动车一辆,该车已追回,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1079元;
5、2019年8月25日凌晨,孟某某在菏泽**路**中学售楼部门前的停车场内,盗窃顿某某的一辆乳白色**三轮电动车一辆,该车已追回,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1500元;
6、2019年8月26日凌晨,孟某某在菏泽高新区**镇**路南侧一报废加油站处,盗窃李某乙的红色**牌两轮电动车一辆,随后以2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乙,该车已追回,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电动四轮车五辆;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张某丙、郝某某、李某甲、顿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证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芮
助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