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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黑色二轮助力车至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临沂市天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一楼办公室内,盗窃张某某钱包内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孙叶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1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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