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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546号 

  被告人孟某甲冒名“孟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盲,家住柘城县**乡**村**村**号。2007年6月5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甲至义乌市**街道**区6幢1楼的仓库门口,窃得被害人陶某某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后将三轮车骑至义乌市镇**小区丢弃,并将车内五个南都牌电瓶窃走并销赃(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五个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孟某甲至义乌市**镇**小区47栋7号门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丢弃至**小区49栋附近。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孟某甲至义乌市**镇**街88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蓝色丰帆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15元)并骑至金华市**镇进行销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甲至义乌市**街道**三区56幢2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孟某丙停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三鑫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孟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甲、常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孟某丙、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青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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