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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街**委**组。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5日0时40分许,在宾县宾州镇中心街民政局附近,被告人孟某某将被害人车某某家门前的挖掘机上的钻头盗窃后进行贩卖,所获几十元赃款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2.2020年11月17日2时许,在宾县宾州镇中心街迎宾路东侧铁牛修配厂内,被告人孟某某到该修配厂内将两个铁制农机配件盗窃走,当场被李某某的邻居史某某发现,后李某某将盗走的两个铁制农机配件要回。经宾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收割机转动轴市场批发价格为200元,被盗玉米播种机横梁市场批发价格为85元。

3.2020年11月17日2时许,在宾县**镇**街**对面张某某废品收购站门口,被告人孟某某将张某某收购来的废旧锅炉扛到其推车上,后用推车将锅炉推到其家中,次日,孟某某将盗窃来的锅炉卖至废品收购站,后孟某某将变卖锅炉的84元钱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经宾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民用锅炉市场零售价格为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部分赃物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史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兴波 

检察官助理: 杨海锋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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