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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乡**房。曾于2009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20年8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天地门前广场,盗窃沈阳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一个铁制椅子(价值人民币210元)。

2020年9月7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天地地下车库入口处,盗窃沈阳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一个铝制停车收费指示牌(价值人民币120元)。

2020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前广场,盗窃沈阳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四个铁制椅子(价值人民币840元)。

2020年9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西侧地下车库,盗窃沈阳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一个铝制停车收费指示牌(价值人民币240元)。

2020年9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前广场,盗窃沈阳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三个铁制椅子(价值人民币630元)。

2020年9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前广场,盗窃沈阳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四个铁制椅子(价值人民币840元)后,被保安抓获。

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当日已返还盗窃的四个铁质椅子,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锐

                                   检察官助理:王萌

                                   2020年12月30日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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