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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山姆会员店二层化妆品区,秘密窃取后天气丹光彩礼盒一件。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再次至上述购物区窃取后天气丹光彩礼盒一件。

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上述购物区窃取吉列锋隐刀架刀片一件。

2020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上述商店二层电器区窃取骨传导耳机AS800一个。

2020年4月16日,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被盗的吉列锋隐刀架刀片、骨传导耳机被起获。经核实,被盗后天气丹光彩礼盒单件成本价为人民币1279.28元,吉列锋隐刀架刀片成本价为人民币276元,骨传导耳机成本价为人民币710.58元。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山姆会员店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孟令男,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20131003X,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荧屏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19楼2门203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16号楼5单元10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令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孟令男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山姆会员店二层化妆品区,秘密窃取后天气丹光彩礼盒一件。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孟令男再次至上述购物区窃取后天气丹光彩礼盒一件。

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孟令男至上述购物区窃取吉列锋隐刀架刀片一件。

2020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孟令男至上述商店二层电器区窃取骨传导耳机AS800一个。

2020年4月16日,孟令男经电话通知到案。被盗的吉列锋隐刀架刀片、骨传导耳机被起获。经核实,被盗后天气丹光彩礼盒单件成本价为人民币1279.28元,吉列锋隐刀架刀片成本价为人民币276元,骨传导耳机成本价为人民币710.58元。被告人孟令男已赔偿山姆会员店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令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令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孟令男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令男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孟令男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令男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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