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12000********,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海安市**新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路**号**幢**室)。被告人孟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2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至同年9月6日期间,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先后8次盗窃“京瓷”牌打印机13台(型号ECOSYS M5521cdn四台、型号ECOSYS P1025d一台、型号ECOSYS M1025三台、型号ECOSYS M5526cdn一台、型号ECOSYS M1520h三台、型号ECOSYS FS-1025MFP一台)和“莱盛”牌墨盒40盒(型号LS-CC388A十六个、型号LSIC-Q2612A-U二十个、型号LS-Q7516A四个),销赃后得款人民币8338元用于消费,案发后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7066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的“京瓷”牌打印机1台、“莱盛”牌粉盒4个,卖给本市崇川区观音山“**电脑超市”店老板徐某某,得款人民币658元。
2、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京瓷”牌打印机2台,卖给本市崇川区观音山“**电脑超市”店老板徐某某,得款人民币1360元。
3、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的“京瓷”牌打印机2台,卖给本市崇川区观音山“**电脑超市”店老板徐某某,得款人民币1220元。
4、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的“京瓷”牌打印机2台,卖给本市崇川区中南“**电脑”店老板任某某,得款人民币1200元。
5、2020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的“京瓷”牌打印机2台,卖给本市崇川区濠北路“**数码”店老板龚某某,得款人民币710元。
6、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的“莱盛”牌粉盒28个,卖给本市崇川区观音山“**电脑超市”店老板徐某某,得款人民币320元。
7、当晚,被告人孟某某再次到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的“京瓷”牌打印机2台、“莱盛”牌粉盒8个,卖给本市崇川区濠北路“**数码”店老板龚某某,得款人民币1620元。
8、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号**大厦6楼南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窃得该公司的“京瓷”牌打印机2台,卖给本市原港闸区“**电脑维修”店老板许某某,得款人民币1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各类打印机和墨盒;
2.人口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旅馆业住宿登记、谅解书;
3.证人徐某某、任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单位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6.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手机数据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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