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65********,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因盗窃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因盗窃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3日被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铁东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8月7日8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团结街早市内一卖小白菜摊位附近,将被害人郑某某随身黑色挎包内现金2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8月12日,孟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陈述。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孟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返还清单;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5.孟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6.(2018)吉03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7.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0〕128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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