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新疆****市****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雇用一辆微型面包车至呼图壁县****小区**社区办公楼***室马某某房内,将马某某55件(330瓶)贵州茅台镇“飞天不老酒”盗走,并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垦区军户农场朱某某,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7920元。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共计7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市****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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