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乡**村人,现住山东省安丘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7日至2021年1月中旬,被告人孟某某在安丘市圆汇物流有限公司2号仓库整理传送带上包裹时,先后多次盗窃分别装有阿迪达斯羽绒服二件、电脑耳机一个、充电宝一个、声卡和耳机一个、护膝一个、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的支架盒子一个、面膜四盒、眼镜片两盒、手环腕表一个、红色的羽绒服一件、黑色的保暖内衣裤一套、哈伦裤一件、马油手工皂一盒、可充电挂件念佛机一个、连接电线的夹子一个、獭兔皮狐狸毛羽绒服一件、口罩一包、袜子一包等物品的快递包裹十余个,价值共计4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2021年1月28日
附:
被告人孟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安丘市**宿舍;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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