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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安徽省固镇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四次在固镇县连城镇马铺小区北门东侧,将被害人殷某某放置在维修店门口的报废轴承、缸盖总承(包括电喷油嘴)、连杆、四配套(组件)等物品盗走。2020年7月24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贰元整(¥1452.00)。

2020年6月3日18时许,固镇县公安局连城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孟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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