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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现住滨州市博兴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30日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晚,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利津县凤仪社区2号楼地下车库内盗窃朱俊忠三轮摩托车一辆。

2.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利津县凤仪社区21号楼地下车库盗窃张子娥三轮电动车一辆。

3.2019年7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来到利津县金桥花园小区,在44号楼2单元楼道口盗窃赵盼盼三轮电动车电瓶四块、曲青青三轮电动车电瓶四块,在44号楼1单元楼道口盗窃郑芳芳三轮电动车电瓶四块,在42号楼2单元楼道口盗窃董新成二轮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二轮电动车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1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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