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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号。1995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1998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7月11日减刑释放;2003年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9月29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追缴现金二百八十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之江商城等地,先后三次秘密窃取被害人寿某某等人的二轮电动车共三辆。综上,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三次,其中被盗阿米尼电动车鉴定价值360元。(详见附表)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寿某某、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孟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的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莹

检察官助理:王睿

                                   20212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被害人孟某某盗窃事实一览表。


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事实一览表

序号

盗窃

时间

盗窃地点

盗窃物品

鉴定价值(元)

被害人

赃物去向

1

2019年9月6日

天桥区之江商城东北角停车棚

捷羚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

寿某某

未追回

2

2020年5月17日

天桥区天桥东街35号单元门口

阿米尼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360

高某某

追回并发还

3

2020年5月19日

天桥区二环北路浩宇物资回收库房

捷羚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

魏某某

未追回。已赔偿被害人280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盗窃3次,被盗车辆鉴定价值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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