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庭院**幢**室(户籍地为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张家港市**商业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多次至张家港市**超市,采用夹带手段,盗窃三生花清洁补水黑炭面膜、玉兰油畅销单品组合、玉兰油新生塑颜金纯面霜等护肤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8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多次至张家港市**超市,窃得三生花清洁补水黑炭面膜12盒,共计价值人民币816元。
2.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玉兰油畅销单品组合1套、玉兰油新生塑颜金纯面霜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60元。
3.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百雀羚水嫩细致精华洁面膏3支、玉兰油新生塑颜金纯活能水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04元。
4.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百雀羚水嫩细致精华洁面膏2支、水密码水漾焕能精华露2瓶、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乳1瓶、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水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760元。
5.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相宜本草红景天幼亮洁面膏3支、百雀羚水嫩细致精华洁面膏2支,共计价值人民币236元。
6.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张家港市**超市,窃得百雀羚至臻皙白晶亮焕肤乳2瓶、百雀羚水嫩细致精华洁面膏3支,相宜本草红景天幼亮洁面膏2支,共计价值人民币509元。
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经对**超市做出赔偿,并取得该超市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护肤品照片、**会员销售明细、商品购进记录等;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超市监控录像;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0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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