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为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上午8点半左右,被告人孟某某在山亭区**镇农商银行自助取款机盗窃取款人陈某某取出的3000元现金。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主动到西集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盗窃的3000元现金上交公安机关,受害人陈某某对孟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昊
检察官助理:崔继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联系电话1876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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