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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孟某某,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先后至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菜市场、李口镇南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窃取他人钱包,共窃得人民币1680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菜场,乘人不备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水泥台上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2.2020年3月1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菜场,乘人不备窃取被害人陈某某三轮车座底下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3.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菜场附近,乘人不备窃取被害人宋某某电动三轮车后篓子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4.2020年4月15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至李口镇南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处,窃得被害人尤某某放在货车上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806.6元。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500元。 泗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15806.6元已发还被害人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收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监控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尤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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