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小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住固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赵某某家吃饭时趁赵某某不注意,盗窃赵某某社保卡及写有社保卡密码的纸条, 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 孟某某用盗窃所得的赵某某的社保卡分23次在固安县彭村乡农商银行、固安县礼让店乡农商银行、廊坊市工商银行永兴支行、廊坊市农业银行西大街支行、廊坊市农业银行北昌支行的ATM机上盗取现金共计87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社保卡银行对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ATM机取款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此次犯罪距上次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士永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