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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无业。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共同盗窃汽车5辆,价值共计197175元。

1、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安平县凯旋城小区西侧门口处,盗窃车牌号为冀T*****的白色现代瑞奕轿车一辆,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冀T*****轿车价格为46200元。

2、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安平县凯旋城小区西侧门口处,盗窃车牌号为冀T*****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一辆,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冀T*****轿车价格为35867元。

3、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安平县凯旋城小区东侧与金穗家园小区西侧之间的一条小路,盗窃车牌号为冀T*****的棕色五菱宏光S面包车一辆,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冀T*****轿车价格为38433元。

4、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正定县燕赵北大街新华书店门口,盗窃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一辆,后因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该轿车遗弃,经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冀A*****的轿车价格为41342元。

5、2019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无极县绿荫水岸光明街售楼部门口,盗窃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一辆,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东风悦达起亚K2小型轿车的价格为35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霞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和审查卷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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