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驾驶捷达轿车,悬挂假车牌,在广宗县、平乡县、威县、巨鹿县等地,使用弩射药针等方法将他人的狗射杀盗走销售获利。2019年12月4日,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死狗13条(价值约29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日12时许,在广宗县**乡**村王某甲家胡同口处,孟某某驾驶银色的捷达轿车,挂冀******假车牌,用药针将其一条黄色的京巴狗(价值约400元)射杀后盗走。
2.2019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在广宗县**乡**村胡某某家门口,孟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银色捷达轿车,挂冀******假车牌,用药针将其一条白色泰迪(价值约400元)和一条黑色狗(价值约200元)射杀后盗走。
3.2019年3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在广宗县**乡**村,孟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银色捷达,挂冀******假车牌,用药针将王某某家一只黄色狗(价值约600元)射杀并追至其家门口,由姚某某下车将狗放到车上盗走。
4.2019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在广宗县**乡**村张某某家门口附近,孟某某和姚某某驾驶银色捷达轿车,挂冀******假车牌,用药针将其一条黄色的笨狗(价值约200元)射杀后,由姚某某将狗放到车上盗走。
5.2019年11月24日下午14时许,在巨鹿县**乡**村**祠堂对面的南北胡同内,孟某某将马某某的一条黄色的公狗(价值约200元)盗走。
6.2019年11月28日12时左右,在广宗县**乡**村王某乙家附近,孟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银色的捷达桥车,挂冀******假车牌,用药针将王某乙家五条狗射杀,其中两条狗(价值约400元)死在门口被王某乙拉回家中,其余狗(价值约600元)被盗走。
7.2019年11月28日10点30分左右,在广宗县**乡**村东**养殖场,孟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银色的捷达桥车,挂冀******假车牌,将卫某某分别关在狗笼子里的马氏提夫(购买价值10000元,评估价值约4000余元)和黑色马犬(评估价值约700元)用药针射杀后盗走。
8.2019年12月4日11时左右,在威县**镇**村西南角张某某家门口,孟某某驾驶银色的捷达桥车,挂冀******假车牌,欲将赵某某家被射杀的黄狗(价值约300元)盗走,因被人发现未盗走。
9.2019年12月4日下午,在平乡县**乡**村街上,孟某某驾驶银色的捷达桥车,挂冀******假牌,将徐某某的一条白色小狗(价值约300元)用药针射杀后盗走。
10.2019年12月4日中午,广宗县**乡**村张某某家附近,孟某某开着银色的捷达桥车,用毒针将一条白底黄花的笨狗(价值约400元)射杀后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勘查、检查、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晓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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