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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孟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0日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盒马鲜生大行宫店、盒马鲜生夫子庙店、盒马鲜生集庆门店,采取盗窃店内在售商品直接离开超市的方式,共计盗窃6次,窃得商品总价值人民币2448.8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盒马鲜生集庆门店以上述方式盗窃泸州老窖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568元。

二、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盒马鲜生大行宫店以上述方式盗窃日本“白州”清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188元。

三、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盒马鲜生夫子庙店以上述方式盗窃乳酸菌饮料一盒、火腿片一盒、半只鸡一盒、鸡胸肉一盒、鹌鹑蛋一袋、夫妻肺片一盒、阿萨姆奶茶一瓶和啤酒一瓶,价值人民币约150元。

四、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盒马鲜生夫子庙店以上述方式盗窃咖啡一瓶、阿萨姆奶茶一瓶、猪蹄一盒、凤爪一盒,价值人民币约73元。

五、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盒马鲜生夫子庙店以上述方式盗窃方便面一盒、饼干一袋、阿萨姆奶茶一瓶、蛋糕一块和小鸡腿一盒,价值人民币约74元。

六、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盒马鲜生大行宫店以上述方式盗窃国缘白酒一瓶、青岛啤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新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方式:166513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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