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乡**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6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在本市虎丘区、吴中区、姑苏区实施盗窃作案3次,窃得现金及香烟若干,合计价值人民币629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至本市虎丘区浒关镇新浒商业街金浒通酒店,从酒店二楼厕所窗户处翻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 4000 元。
2.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至本市吴中区木渎镇火箭台球俱乐部,从该店后门溜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600元及多包香烟。
3.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翻窗进入本市姑苏区南环东路刘二私房菜饭店,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695元的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软云烟香烟3条。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所窃的部分香烟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刘二私房菜饭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
2.证人程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被告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作金
检察官助理:廖宗林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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