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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街西侧的路边,趁无人之机,窃取张某某种植的西府海棠树一棵,价值3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孟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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