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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3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城市**县,住****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3时许,江某某停放在大世界**区**号西侧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车偷走,根据现场高清监控录像,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孟某某,根据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山地车于2020年7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无勘查价值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孟某某盗窃山地自行车视频截图、前科证明等证据;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孟某某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孟某某盗窃案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华江

检察官助理:孙国月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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