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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郑王坟8号院顺丰快递院内,秘密窃取快递公司内他人配送范围的快递一件,内有华为手机三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597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0时30分在本市丰台区纪家庙**号**公寓**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顺丰公司损失,取得顺丰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暂住地检查照片、辨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笔录、发还清单、手机照片、顺丰速运快递单、顺丰流程截图、劳动合同书、在职证明、委托授权书、110接处警记录、手机订单截图、物流查询截图、顺丰公司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甲、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视听资料:被盗现场视频监控;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居住地检查笔录、被告人实施盗窃地点辨认;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健康宝查询、轨迹信息、工作说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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