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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组**号,案发前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幢**号**室。因盗窃,于2015年1月2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均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骑哈啰单车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栅桥小区**号楼前面,通过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木停在路边车牌号为J1****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内,盗得黄金手链1条和3盒香烟。当日下午,孟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振兴中路**号**金店,将所盗手链销赃,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经鉴定,所盗手链系999足金,重5.48克,价值人民币1992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暂住处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手链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行车轨迹、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检测报告、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管彦文、阮某某、李某甲、叶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本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视频光盘、视频监控截图、视频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1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4.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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