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无业,不识字,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8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19时许,孟某某进入霍邱县**镇**路刘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盗窃8600元现金;
2.2019年6月27日9时许,孟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霍邱县**镇**村**组,翻墙进入陈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盗窃现金200余元,黄金耳坠、黄金戒指、珍珠各1枚,被发现后,孟某某徒步逃走,作案所用摩托车遗留在现场;
3.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孟某某翻墙进入霍邱县**镇**村刘某甲经营的超市,盗窃现金1000余元。
2019年11月25日,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鉴定意见送达、扣押等文书共9页,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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