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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到昌乐县城**小区盗窃李某某黑色本田E影摩托车,经鉴定,价值6600元。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某某在昌乐县**路西滕某某经营的“**庄园”水果店里打工时,趁店中无人,将滕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下面格子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偷走。

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孟某某对作案地点辨认等;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涉案价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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