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5********,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济宁市金乡县**楼村**街**号。2015年02月05日因盗窃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0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0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07月09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0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9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窜至济宁市兖州区**医院住院楼1楼护士站盗窃被害人姜某某的苹果XS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卖至兖州区“金诚”手机维修店。2020年10月11日,陈某某(“金诚”手机维修店店主)主动将3000元现金退赔给被害人姜某某家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60元;
2、2020年0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窜至泗水县**医院9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水红色vivo手机一部。2020年9月28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29元;
3、2020年0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窜至泗水县**院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卖至泗水县“呱呱手机店”。2020年10月9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法扣押后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98.00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收到条、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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