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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79********,汉族,中专文化,郓城县**煤矿职工,住郓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一天,在郓城县**屯煤矿内,被告人孟某某秘密窃取运输机新连接环一个,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卖出后得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连接环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民

检察官助理杨得军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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