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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乡**村**,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某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被害人许某某位于街边的出租屋,从开着的大门进入屋内,将放在大门内茶几上的两台vivo Y85 手机盗走。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摩托车一辆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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