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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武陟县**排**号门前,将被害人郭某某的“洪都”牌电动车及把兜里的200元现金、女士眼镜一副等财物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洪都”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48元。

2.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武陟县**排**号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和车上袋子内的一个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7元。

3.2019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武陟县**小区**号楼前,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67元。

4.2019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武陟县**医院东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5.2019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武陟县**医院附近**服装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比德文”牌电动车和车座下面的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2元。

另查明,被害人与被告人提供不出被盗的女式眼镜、充电器的特征和型号,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不予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计盗窃财物总价值4054元。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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